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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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贸易救济制度浅析

    20世纪80年代起,哥斯达黎加逐步对外开放国门,积极融入世界市场,主张大力促进出口、减少贸易保护主义。1990年哥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5年成为世贸组织一员,并于同年与墨西哥签署了首个自由贸易协定。自此,哥斯达黎加对外开放的脚步不断迈进。然而,哥也将自身暴露于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和贸易摩擦之中。一直以来,哥斯达黎加对外贸易战略更多的是基于积极向国际市场扩张的“进攻性”姿态,而强化贸易救济制度等“防守性”操作却未得到足够重视。尽管哥已具备贸易救济的基本制度,但在有效维护国内产业、平衡各方利益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哥斯达黎加贸易救济制度概况

(一)法律依据

1、世贸组织有关协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是哥斯达黎加国内贸易救济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旨在规制各成员间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保障措施则旨在提供“安全阀”的作用,为在正常贸易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提供贸易和产业的救济与安全保障。

2、地区性法律:1993年哥斯达黎加同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马签署《中美洲经济一体化总协定议定书》(即《危地马拉议定书》),各成员国承诺更新完善有关禁止补贴、倾销及其他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共同贸易规则,并在实施同第三国签署的贸易协议时遵循有关不公平贸易、保障措施条例等共同贸易规则。2007年上述国家(除巴拿马)共同修改并签署新的《中美洲公平贸易条例》和《中美洲保障措施条例》,条例内容基本为重申世贸组织贸易救济规则,只在《保障措施条例》第3条特别规定“本条例中有关保障措施只可对第三国实施”。

3、自由贸易协定:截至目前,哥斯达黎加已同16个国家(组织)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均对贸易救济规则做出有关规定。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方面,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采取了重申和保留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做法;在哥斯达黎加—加拿大自贸协定中,双方设立了农业出口补贴条款,承诺将在多边贸易中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保障措施方面,所有自贸协定均参照WTO《保障措施协定》并结合自身利益,制定了双边保障措施;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中还特别规定了农产品保障措施条款。至于全球保障措施,多数自贸协定保留了缔约方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同智利、墨西哥和巴拿马的自贸协定中规定,缔约一方在采取全球保障措施时可排除源于另一缔约方的进口,除非该进口是严重损害或威胁的实质原因;但尽管如此,如果该缔约方在进口缔约方进口份额中未名列前5名,仍可被排除在全球保障措施之外。

4、国内法律:直至2017年底,哥斯达黎加才正式出台《贸易救济法》。该法丰富扩展了世贸组织贸易救济规则,填补了中美洲有关条例的内容空缺,使贸易救济规则更具可操作性,增强了哥贸易救济领域的司法安全性、可预见性和透明性。

(二)调查机关

1995年哥斯达黎加首次设立公平贸易和保障措施办公室,同时赋予经济部和农牧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职能,以保护国内工业和农牧业生产。1999年哥经济部进行机构自查和职能调整,因贸易救济工具极少被使用,公平贸易和保障措施办公室于2000年底被撤销,其职能被归入经济部法律事务部,这也导致了在一段时间内哥斯达黎加独立调查机关的缺失。2002年哥政府发布30637号政令,决定重启公平贸易和保障措施办公室。2005年哥经济部组织法中规定设立贸易救济处(Departamento de Defensa Comercial);2012年颁布37457号政令,将其更名为贸易救济司(Dirección de Defensa Comercial)。作为哥贸易救济调查机关,经济部贸易救济司旨在保护国内生产部门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以及国际市场变化对其造成的威胁和损害,确保哥产业部门有效融入国际经济体系。

(三)制度实践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哥斯达黎加积极融入国际市场,其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和贸易往来的水平不断深入。哥国内产业部门种类少且规模小,因此高度依赖外部进口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且较少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截至目前,哥仅发起过6起贸易救济案件,且呈现以下显著特征:一是贸易救济措施单一,发起案件中有5起为保障措施案件,仅有1起是对巴西未精制白冰糖发起的反倾销案;二是调查范围有限,自启动贸易救济调查以来,案件仅涉及农产品和钢铁行业产品,如大米、碎米、白冰糖、螺纹钢和白砂糖等;三是调查时间较长,所有案件自立案至做出终裁均超过1年,其中对巴西未精制白冰糖发起的反倾销案和进口螺纹钢保障措施案调查时间持续了2年有余。

二、哥斯达黎加贸易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哥斯达黎加贸易救济制度的建立起步晚,且在哥积极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未得到足够重视。在加入世贸组织22年后,哥斯达黎加才颁布独立的《贸易救济法》以规范贸易救济行为。一直以来,因经济体量较小,哥进口调查和出口应诉案件数量较少,但随着国际市场日益开放、竞争日益剧烈,且国际形势日趋复杂严峻,哥贸易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一)贸易救济调查机制不够健全,办案效率较低

一方面,哥贸易救济调查机关人数少且专业性不强,缺乏系统、持续的专业培训,在高技术含量、程序严格、工作量繁重的贸易救济调查过程中往往力不从心,办案效率低、办案周期长,大大降低了哥斯达黎加运用贸易救济工具合法保护国内产业正当权益的效果。另一方面,贸易救济办案程序繁琐,行政执行效率较低。哥在《贸易救济法》中规定,自该法案生效之日起24个月之内,需建立线上贸易救济管理和操作系统,然而截至目前仍未成形。此外,因缺少产业安全监控或预警系统,无法对重点行业进行跟踪监测和预警分析,因而无法及时发现进口急剧增加等不公平贸易行为并及时有效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二)无法有效平衡国内产业部门及消费者利益

哥斯达黎加国内产业体系相对薄弱、小微企业居多数,缺乏核心竞争力,市场的开放极易给国内工农业生产造成压力或冲击;但国内产业产能低、产量小,无法完全满足国内市场消费需求,因而同时又高度依赖国际市场进口。一方面,哥国内生产部门,尤其是农业部门,认为进口产品损害了国内生产者利益,极力要求政府有效运用贸易救济工具以避免国内产业部门失业和贫困问题的继续恶化;另一方面,国内消费者则认为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导致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增加了相关产业生产成本、加重了普通民众生活负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无法有效运用贸易救济规则妥善处理开放和保护的关系,哥贸易救济调查及措施实施过程中面临着来自各方的阻力。

(三)调查机关职能受限,信息获取较为困难

哥斯达黎加调查机关隶属经济、工业和商业部,该部主要负责服务和监控国内生产部门。在贸易救济调查中,哥经济部负责进行立案调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但与此同时,哥外贸部作为哥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者和对外经济利益的发声者,同样也是贸易救济“代言人”。哥《贸易救济法》中明确规定调查机关的职能之一,就是在哥外贸部进行国际贸易谈判以及其他需要其提供有关贸易救济议题协助时给予技术性支持;在世贸组织贸易救济有关会议中陪同哥外贸部参会并提供支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哥斯达黎加在就对外贸易往来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或进口激增等市场波动情况等问题进行调查和磋商时,因国际贸易职能和贸易救济职能的剥离,无法及时获取办案所需数据和信息,降低了贸易救济调查执行效率。

(四)国内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意识不足

哥斯达黎加生产部门以中小生产者居多数,大部分企业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不能意识到可以运用贸易救济手段来保护自己。一方面是因为哥政府对贸易救济政策宣传不到位,多数企业对于贸易救济规则以及申请程序知之甚少,且缺少必要的培训;另一方面,因申请启动贸易救济调查需要收集整合大量数据和信息、聘请法律顾问等,复杂的程序和高昂的费用让中小生产者望而却步。以哥蔗糖业为例,哥斯达黎加蔗糖业共有7000余家独立生产者,其中95%以上为中小生产者。2019年哥蔗糖产业联盟(Laica)和4家较大规模的蔗糖厂联合提出发起进口白砂糖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但此时进口白砂糖已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导致近3000生产者放弃甘蔗种植,7000余名工人失业,蔗糖业经济损失超24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