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Oficina Económico-Comercial de la Embajada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en la República de Costa 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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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法规体系
  1、哥斯达黎加贸易法规很多,主要法规是《贸易法》,该法于1964年5月27日生效,内容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各类公司形式、管理方法等做了规定;第二部分对义务及合同做了规定;第三部分对证券、汇票、背书、审计、支票、信用证等方面内容做了规定;第四部分对公司破产、债权等做了相关规定;第五部分对时效期做了规定。
  2、除此之外,哥在进口方面有以下主要法规:
1) 海关手续:哥斯达黎加是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国,其海关法律框架基于中美洲海关统一代码(CAUCA III),包括《海关总法》(1995年10月20日7557号法律)、海关总法修整条例(分别包含在2003年8月18日8373号法律和2005年9月21日8458号法律中)。
2) 海关估值:根据2000年9月5日8013号法律,哥斯达黎加实行WTO海关估值协议(CVA),并在2004年10月7日颁布的32082-COMEX-H执行条例中加入了中美洲海关货物估值法规的部分内容。
3) 原产地规则:哥斯达黎加作为中美洲共同体成员适用原产地优惠政策,并对加拿大、智利、多米尼加共和国、墨西哥、巴拿马的产品在贸易协定范围内适用原产地优惠政策。
4) 关税:哥斯达黎加对所有贸易伙伴至少给予最惠国待遇。哥国关税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进口税,其政策框架是中美洲关税体系,采用HS分类代码,中美洲关税委员会于2006年11月9日通过的1820-2006号法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采用第四版HS修正案。二是根据6946号法律实行的1%的附加税。
5) 进口许可、限制及禁止:作为加入GATT的承诺,2001年哥斯达黎加依据7473号法律取消了进口许可。2003年,《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总法》实施,2005年2月8日的32237-COMEX-MAG执行条例中对其进行了修订。
6) 反倾销、反补贴、贸易防护:相关的法律框架基于WTO规定及24868-MEIC法令。2002年8月12日 30637-MEIC法令规定了不公平贸易及防护措施办公室的职能。
7) 技术标准:2002年5月21日8279号法律实施,为哥斯达黎加质量体系法。
8) 检验检疫:植物检疫法为7664号法律,2006年6月16日8495号法律为动物安全保护法。
3 、在出口方面,有以下主要法规:
1) 最低出口价:2005年12月12日通过的32837-MAG-MEIC-COMEX法律对香蕉实行最低出口价。2762号法律对咖啡出口实行税收优惠价。1996年2月5日7575号法律(《森林法》)规定了未加工原木出口的最低价计算方式。
2) 出口禁止及限制:1996年2月13日7575号法律禁止出口特殊种类的原木和木材。
3) 出口税率优惠:免税区是哥斯达黎加最重要的出口促进工具,涉及这方面的主要法律条款有1990年11月23日7210号法律(《免税区体系法》)、2001年6月18日29606-H-COMEX执行条令、1995年10月20日7557号法律(《海关总法》)、1996年6月28日 25270-H执行条令 .
4) 出口促进法:即1972年12月22日5162号法律。
5) 出口融资:1981年12月22日244号法律包含了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对于出口融资及出口前费用融资的相关规定。
6) 出口激励:1992年3月31日7293号法律规定了相关的出口免税政策。
  哥斯达黎加依据对WTO农产品协议中最低进口机会所作出的承诺实行关税配额,主要针对禽肉、香肠、奶制品、预制肉类和冰激凌。此外,哥还对与墨西哥、智利、加拿大和多米尼加签订的互惠协议中涉及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
  在进口方面,哥于2004年12月取消了所有的进口许可证,也取消了所有的相关手续,如许可、优先认可、审批等,但在卫生保健、植物检疫和环保等方面仍有特殊要求。哥斯达黎加禁止进口的产品包括:武器、军火、废轮胎。
  在出口方面,哥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大会”、“控制有害废弃物跨国转移及其处理巴塞尔大会”、“关于危害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条约”的规定,对某些产品实施出口限制;对构成哥斯达黎加文化、艺术、考古和历史遗产的货物限制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