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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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反对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规定

哥斯达黎加反对商业贿赂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职人员反贿赂及非法获利法》(第8422号)。

2条规定,该法适用于所有国有和非国有公共管理机构和实体人员。

3条规定,公职人员的职责是为了满足公共福祉而服务。

8条规定,对向国家审计署举报在《刑法》(第4573号)规定的贿赂犯罪行为的公民实行保护,对所有调查文件和其他证据实行保密政策。

12条、第13条规定,根据《中美洲反贿赂条例》第18条,通过相关检察机构,为获得证据和实施必要的调查行动,检查机关可以提请国际协助和合作,同时适用于《条例》生效的领土。

14条规定,总统、副总统、法官、部长、检察长、公共企业负责人等各类公职人员不得从事本职业以外的其他自由职业。

20条规定,公务人员接受的礼节性馈赠,价值不得超过其基础薪水。

21、第22条规定,公职人员应当向总审计署申报其财产状况。申报应当在获得任命后30天内进行。

29条规定,财产状况的申报内容包括不动产,如购入时间、卖方、位置、设施状况等,也包括非固定资产,如取得薪酬的组织,各类债券、有价证券、储蓄等。

38条规定了对公职人员违反公务职责的行政处罚。

44条规定了对法人的行政处罚。

45464748条规定,对非法获利的公职人员,可判处3-6年有期徒刑;对申报虚假信息的,可判处6个月-1年有期徒刑;对隐藏、转移、投资非法财产的,可判处1-8年有期徒刑;对项目批准项目价格过高或过低的,根据价值高低,可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对在建设公共项目中,参与伪造和操纵信息的,可判处2-8年有期徒刑;对批准不适合实施的项目的,可判处1-3年有期徒刑;对公职人员施加影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和不正当利益的,可判处2-5年有期徒刑;对向非本国公职人员行使贿赂的,可判处2-8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