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Oficina Económico-Comercial de la Embajada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en la República de Costa Rica

首页 > 政策法规>海关

来源: 类型:

哥斯达黎加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哥斯达黎加根据中美洲关税体系(SAC)对进口商品进行分类。哥斯达黎加的关税分为进口税和附加税。附加税的征收依据是第6946号法律,税率为1%,适用于所有进口货物,只有少数例外(如:自贸协定涵盖的进口商品、WTO关于信息技术协议的商品、受惠于第6695号出口加工区法案的商品、医疗手术设备及药品等)。除需特殊许可才能进口的部分动植物产品、医疗产品和食品外,绝大部分商品进口关税为从价税,适用于CIF价。

哥斯达黎加的关税税率自2001年以来基本保持不变,具体可查询哥财政部网站:www.hacienda.go.cr/tica/consultas/hdbaranc.aspx。主要商品税率如下:

商品种类

原材料

资本货物

中间货物

制成品

禽肉类

税率范围

1%

2%

8-13%

18%

19-262%

资料来源:哥斯达黎加财政部海关司

中国和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规定的税率详见: 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801334045328092.pdf

哥斯达黎加对国产和进口商品均征收:(1)普通销售税(IGV,税率一般为13%);(2)选择消费税(ISC);(3)对酒精和非酒精饮料、卫浴香皂等征收特别税;(4)市政发展促进税(IFAM);(5)耕种发展税(IDA)。

下列商品免征普通销售税:(1)基本食品;(2)农机轮胎;(3)兽药及兽医医疗设备;(4)农用设备和农药等;(5)医药;(6)煤油;(7)渔业用柴油;(8)书籍;(9)音乐作品;(10)本国产画作;(11)棺材;(12)出口商品及出口后3年内再进口的哥斯达黎加商品。

选择消费税的征收对象是:啤酒,葡萄酒及其他发酵型饮料;混合型发酵饮料;酒精含量低于80%的威士忌;白酒、烈酒及其他烈性饮料;雪茄、香烟和其他烟草;国产电器;汽车;乳香;涂料;化妆品;美发产品。

市政发展促进税的征收对象是:烈酒、蒸馏饮料和其他烈性饮料。

耕种发展税的征收对象是:香烟、烈酒、蒸馏饮料和烈性饮料、啤酒、软饮料、碳酸饮料。

详情请参见哥财政部税收司网站:dgt.hacienda.go.cr/infotributaria/Paginas/default.aspx